推進低碳發展既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也可以利用市場手段。在“十一五”規劃后期,許多地方較多地采取了行政手段,甚至采取了比較極端的“拉閘限電”手段來推進低碳發展,這一方面產生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較多的副作用和“后遺癥”。“十二五”時期必須更多地采取法律和市場手段來推進低碳發展。因此,建議參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盡快制訂《低碳發展促進法》;由有關部門制訂低碳發展“國家方案”和行動路線圖;建立健全
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將
碳匯納入國家森林生態價值的統計范疇,統一對外發布;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與國際接軌的
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和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碳統計、監測和考核制度、
碳預算制度、“
碳源碳匯平衡表”制度;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建立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逐步建立起低碳財稅、信貸、上市融資優惠政策體系;建立健全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費用補償機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推行政府
綠色采購制度;建立
碳補償標識制度;強化
碳減排目標責任制,實施“一級財權、一級事權”的減排責任制度:加快推進低碳城市
試點、
碳排放交易
試點、低
碳金融試點等,為低碳發展探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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