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對環保誠信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對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安排環保科技項目立項;
(四)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名錄;
(六)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八)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將環保誠信企業名單推薦給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并建議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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