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經過多年研究醞釀,已正式啟動試點。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將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使企業成本真實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從而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然而,要使理論設計轉化為實際效果,還必須夯實三層“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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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法律“地基”。排污權是否是一種商品,能否成為一種用益物權,能否進行交易,法律上沒有給予明確認定。《環境保護法》沒有明確環境是一種資源,也沒有提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概念。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和支撐,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底氣有些不足,這也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至今尚未在國內廣泛推行的主要原因。顯然,要使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成為一項全國通行的有效制度,先要打好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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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排污權初始分配“地基”。政府排污權“銷售”部門必須科學準確地評估確認每一個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以及每一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使總量符合實際情況和發展預期,并杜絕以權謀私、權力尋租等現象,堵住為一些企業亂開口子、亂增污染排放總量的漏洞,為排污權使用和交易打下一個公平的基礎。
其三,監管“地基”。在確定了企業的污染排放總量之后,環保跟蹤監測、監管必須跟上,對企業污染排放的統計必須全面、科學、準確,也就是說,必須用監管手段保證企業的實際污染排放量與獲得的污染排放總量配額相符。對于偷排污染物超過總量配額的企業,要給予嚴格處罰,使其付出高額成本。這樣,排污權的使用和交易制度才有意義。如果監管不到位,管不住污染偷排,那么,排污權的使用和交易制度就會被架空,就沒有企業珍惜排污權,更沒有企業購買排放權。(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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