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人決定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是否適用
首先,提議人必須確定補償計劃是否適用于其在項目初期所提議的開發活動。補償計劃適用于以下幾方面:
地方發展(根據《環境規劃和評估法1979》第4部分進行評估)可能對受威脅物種產生重大影響或觸發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閾值;州際重大發展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除非規劃和環境部部長和環境與遺產局(OEH)行政長官確定該項目不太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生物多樣性的認證提案;在市區及劃作環境保護用途的地區,清除超過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閾值的原生植被,而無須取得發展許可;根據《地方土地服務法2016》,清理需要“原生植被小組”批準的原生植被;根據《環境規劃和評估法1979》第5部分(一般是由政府實體提出的建議)評估和確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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