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綜合法律模式
綜合法律模式是指以一些抽象、概括的原則為起點,以一定的層次、結構和邏輯關系為展開依據,以抽象凝練出具有普遍性和引領性的制度規則為重要抓手,最終構建起一部全面、系統的法律文件。同基本法律模式相比,綜合法律模式雖然同樣追求法的體系化、整體性、系統性,但基本法律模式對內容的完備性與形式的邏輯性有更高要求。這兩種立法模式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制定機關不同,基本法律模式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綜合法律模式的制定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
碳中和綜合法律模式的優點在于追求法的全面性、可預測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將相關事項進行全面細致的架構與分析,如對不同機關的職責范圍、
綠色發展的制度舉措等內容作出闡述,為開展碳中和工作提供基本指導。同時,該模式強調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體系化、結構化,有助于厘清不同法律間的銜接關系與體系定位,建立起和諧統一、權威高效的法律框架體系。
與基本法律模式相比,碳中和綜合法律模式的不足主要在于它與其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處于同一位階。這意味著碳中和綜合法律與其他的法律并不存在效力層次的顯著差異。因此,這種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實施效果有賴于立法技術的巧妙程度與立法設計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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