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背景
碳排放核查是保障重點排放單位
碳排放報告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關鍵環節。為加強對碳排放核查機構及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核查數據質量,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023〕6號)有關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制定《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
二、主要內容
《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市、區(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二是明確了核查機構、核查人員條件。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應分別具備五項基本條件,要求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具備開展碳排放核查活動相匹配的能力且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行為記錄等。
三是明確了核查工作要求。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碳排放核查管理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及時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落實規范的質量保證措施、嚴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保證核查過程標準規范、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工作及時保質保量完成。
四是明確了核查公正性和紀律要求。共提出六項核查公正性和紀律要求,明確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不得在本市范圍內同時從事年度碳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碳排放核查活動、不得參與
碳資產管理和
碳交易活動、不得為被核查對象提供影響公正性的咨詢服務、不得接受被核查對象任何形式的贈送及服務等相關規定。
五是明確了核查機構考評制度和違規處置制度。建立核查機構考評制度并公開考評結果,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核查工作招標的重要評分項。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應當接受和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存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存在出具虛假或不實核查報告、利用核查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及其他違法活動的核查機構,不允許參與我市后續五個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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