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管理細則》的通知
渝環規〔2025〕3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有關單位:
《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已經市生態環境局局務
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碳排放核查機構及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核查數據質量,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023〕6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碳排放核查活動的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以及對前述核查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全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核查機構的公開征選、動態管理和考評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及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核查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開展核查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具備與核查任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及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其有能力承擔核查任務;
(二)具有良好的信譽,未被列入“信用中國”“信用重慶”等國家及本市信用記錄類失信記錄名單;
(三)在溫室氣體核查領域內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經驗。承擔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核查、本市及其他
碳交易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業績和經驗,且在上述業務中未出現相關工作考評不合格記錄;
(四)符合本細則第八條中行業禁止規定及紀律要求,確保本機構及其核查人員與開展的核查活動不存在任何利益沖突;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核查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本核查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且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及以上的核查機構;
(二)具備與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務相匹配的核查能力,鼓勵從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員取得碳排放管理員資格;
(三)具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核查、本市或其他碳交易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核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產品
碳足跡核算、節能量審核等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咨詢或審核經驗;
(四)在
碳核查等相關領域業務中無違法違規從業行為記錄;
(五)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碳排放核查的其他從業要求。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有關規定,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件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每年開展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核查機構。
第七條 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碳排放核查管理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及時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一)應當落實規范的質量保證措施。保證核查過程標準規范、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結果真實準確,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并對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核查工作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外包或外聘其他機構的核查人員開展核查工作。在出具核查報告之前,應當經過內部獨立于核查組成員的技術評審,并對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核查過程的所有記錄、支撐材料、內部技術評審記錄等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進行歸檔保存至少十年;
(二)應當具有嚴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確保不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不聘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不接受任何會影響核查公正性的服務或饋贈。在核查的全過程中保持公正,避免利益沖突;
(三)應當及時保質保量完成核查工作,接受主管部門對核查工作組織的驗收和考評。配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的年度碳排放復查、復核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八條 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碳排放核查的行業禁止規定及紀律要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本市范圍內同時從事年度碳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碳排放核查活動;
(二)參與和碳排放報告、核查、配額分配活動相關的
碳資產管理、碳交易活動,與從事碳咨詢和交易的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三)為年度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直接提供碳排放配額計算及影響報告、核查、配額分配公正性的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減排、監測、測量、報告和校準的咨詢服務;
(四)接受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等接待服務或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資助、合同等任何形式的饋贈;
(五)以核查為由向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出任何費用要求或與核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六)其他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行為。
第九條 每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完成后,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核查機構進行綜合考評,并公開考評結果??荚u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核查工作招標的重要評分項,考評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評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核查機構,核查機構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訴,市生態環境局應自接到申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一條 核查機構及其核查人員應當接受和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在核查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參與我市后續五個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
(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二)經查實,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三)利用核查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核查機構或核查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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