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孫佑海,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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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天津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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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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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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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佑海 楊帆
摘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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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通過影響違法者的聲譽利益,實現懲戒違法行為、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處罰形式和信用記錄制度,有助于借助聲譽機制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威懾,提升行政監管效能。“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契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倒逼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推動構建以社會信用為基礎的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機制。為進一步發揮聲譽罰的制度效應,建議明確“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的性質是聲譽罰;擴大警告的適用范圍,規定公開警告的處罰形式;增加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責令賠禮道歉等聲譽罰形式;與此同時,行政機關應當遵循比例原則,避免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并運用聲譽修復制度和聲譽激勵制度激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活力。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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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碳排放權交易信用記錄警告通報批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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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概述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現實檢視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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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適用困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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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完善構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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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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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國務院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新增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制度:第25條規定,“單位因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因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27條增設信用記錄制度,規定“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因違反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以上條款,以更加有效發揮聲譽罰在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中的重要作用,成為《條例》施行后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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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概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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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曌u罰的基本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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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是指聲望名譽,與“地位”“社會名譽”等概念接近,是由社會形象、身份識別、集體認知、群體分層等因素構成的無形資產。1996年,我國《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學理上根據處罰內容的不同,將行政處罰劃分為聲譽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自由罰四類。2021年,《行政處罰法》經修訂后,學界保留了將行政處罰劃分為以上四種類型的觀點。所謂聲譽罰,也稱精神罰,是指“行政機關向違法者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通過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避免其再犯的處罰形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聲譽罰形式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兩種。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者予以警示和告誡的處罰形式。通報批評是2021年《行政處罰法》新增的聲譽罰形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形式對違法者進行公開批評和譴責,指出其違法行為,避免其再犯的處罰形式。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這兩種聲譽罰形式之外,在我國行政法規范和行政執法實踐中,對違法行為的聲譽制裁亦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例如將違法事實記入信用檔案、推行各行業領域“黑名單”制度、公開違法事實、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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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譽罰的處罰機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條的精神,制裁性是行政處罰所有法律特征中最為核心和本質的特征。聲譽罰作為行政處罰的類型之一,其制裁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通過警示教育違法者,使其感到“臉紅”和羞愧,為其帶來精神上的壓力;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的聲譽進行貶損、限制甚至剝奪,后者體現了聲譽罰的制裁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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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聲譽,在公眾的認知中具有很強的黏性,只要成為社會的集體記憶,就很難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淡忘。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聲譽罰,將違法者置于公共評論的空間,使其處于“全景敞視主義”的被監督狀態。聲譽罰通過自身較強的信號識別功能,在形形色色的人群中標記出違法者,使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知曉違法者的相關信息,喚起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聲譽罰通過發揮社會輿論的批判功能和價值導向功能,使違法者受到的譴責和否定性評價在一定范圍內蔓延,從而進一步損害違法者的聲譽,使其處在由于聲譽受損而導致的交易機會和預期利益喪失的困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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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設置聲譽罰的現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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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之于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的現實價值,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設置聲譽罰是促使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體切實履行減碳義務的重要手段。聲譽首先屬于道德范疇,關乎社會公德,是社會對某些個體或群體作出的綜合價值判斷,判斷標準包括信譽度高低、道德品質好壞、是否遵守公共秩序等多個方面。行政機關運用聲譽罰對違法者進行制裁,以達到約束不道德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2020年9月,我國明確提出“雙碳”目標,要求“引導企業主動適應綠色低碳發展要求,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積極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在購買和銷售碳排放配額過程中自覺遵守市場規則,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實現自身減排目標和經濟利益的雙贏。但是,實踐中一些企業面對巨額利潤的誘惑,對碳排放數據進行虛報、瞞報、篡改,一些檢驗檢測機構幫助企業違規篡改碳排放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以上行為嚴重干擾了碳排放權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行政機關對違法者處以聲譽罰,使社會公眾知曉其有過未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行為,也促使其他市場主體積極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的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為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做出應有的貢獻。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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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設置聲譽罰是提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行政監管效能的現實需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開展氣候治理的重要工具,因此,政府監管在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有關行政機關負有監督管理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職責。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針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主要適用罰款處罰形式。數據顯示,2022—2023年期間因碳排放數據造假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例共57件,共涉及罰金120.04萬元,平均每個案件涉及罰金約2.1萬元,其中28家企業被頂格處罰了3萬元。經濟承受能力成為罰款能否起到威懾作用的重要因素。罰款對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很難形成有效約束,因為罰款金額與企業從違法行為中可能獲取的巨大收益相比微乎其微。企業“交錢了事”之后繼續違規操作,不僅損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性和規范性,也增加了行政機關的監管難度。聲譽罰使違法者的負面信息公之于眾,客觀上產生的聲譽威懾效果對每個違法者的“中傷”是平等的,不因違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不同而有所差異,這將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領域的行政監管提供新思路,從而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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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設置聲譽罰是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的強大利器。法律責任是由違反第一性法定義務招致的第二性法定義務,在碳排放權交易活動中,自覺遵守市場秩序即是交易主體的第一性法定義務,如果違反這一義務,就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聲譽罰能夠影響強大的公共輿論,為違法者帶來明顯的恥辱效應,這種恥辱效應將使違法者喪失更多交易機會,甚至被驅逐出交易市場。2022年3月,生態環境部對中碳能投、青島希諾、遼寧東煤等機構在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以儆效尤,消除潛在違法者的僥幸心理,體現了聲譽罰強大的制度效應。創建和維護良好聲譽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任何富有理性的市場主體深知聲譽受損導致的嚴重后果,經過權衡之后,不會因為眼前的短期利益讓自身陷入更多交易機會喪失的困境,從而自覺遵守交易規范,依法謹慎經營。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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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現實檢視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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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寂欧艡嗍袌鼋灰妆O管中聲譽罰的地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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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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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是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的重要方式,在《條例》出臺之前,地方層面已經對其有所規定,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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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就地方既有規范中聲譽罰的內容和形式得出如下認識:第一,聲譽罰主要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核查機構和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則排除在外;第二,不同省份對違法行為處以的聲譽罰形式不盡相同,湖北省規定了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天津市僅規定了通報,福建省僅規定了警告;第三,湖北省關于聲譽罰的規定較為全面,原因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登記和結算中心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湖北省碳市場作為全國最活躍的碳市場,在市場框架、法規基礎、交易制度、監管機制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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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監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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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用監管,是指監管主體通過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公開和使用反饋的信用機制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管,從而實現社會治理目標的一種手段。我國有關地方關于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中信用監管的規定,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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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2可以看出,有關地方高度重視信用監管手段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作用,梳理相關規定可以得出如下認識:第一,信用監管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如福建省為“建立信用檔案,納入信用管理體系”,浙江省為“納入‘信用浙江’平臺”,重慶市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深圳市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銀川市為“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范圍”;第二,信用監管的對象具有廣泛性,除重慶市外,福建省、浙江省、深圳市、銀川市把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第三方核查機構、專業機構、交易場所的違法行為都納入了信用監管范圍;第三,信用監管位于“監督管理”章,而不是“法律責任”章,即各地方普遍認為信用監管是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手段,而非行政處罰;第四,信用監管以失信懲戒為主,守信激勵規定較少,僅福建省明確規定了“建立守信激勵制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ǘ稐l例》對聲譽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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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在總結《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等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聲譽罰作出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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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條例》第25條規定了警告的處罰形式,具體而言:第一,警告針對兩類違法行為,一類是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類是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第二,警告的對象是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警告處罰不是單獨適用,而是與罰款并處,以形成疊加懲治效應。由于《條例》施行時間較短,目前尚未發現行政機關出具書面警告函的相關實踐,但存在各地碳排放權交易所對違法主體進行口頭電話警示的相關實踐。警告傳達出行政機關知曉違法主體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實施操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認識到,自身的錯誤決策和失職行為不僅違背了碳排放權市場公平交易的規則,也嚴重阻礙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由此產生精神上的警惕和羞愧悔過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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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記錄制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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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在《辦法》規定的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信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新增了信用記錄制度。具體而言:第一,信用記錄針對違反《條例》規定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第二,信用記錄的對象包括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兩類主體;第三,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信用記錄制度對促進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良性開展具有重要意義。該制度契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誠信原則的要求。誠信原則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基本原則,現行有效的國家部門規章如《辦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地方政府規章如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福建省、重慶市等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均規定了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要求市場主體自覺增強誠信意識,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承擔社會聲譽下降的不利后果。在碳排放權交易領域,國家出臺了信用監管的相關規定,《條例》對此予以進一步銜接和落實,體現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社會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的進一步構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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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聲譽是生存之本,信用屬于聲譽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確定,承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等義務,并享有政策支持和保障。信用正面傳播,會為其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從而獲得更多碳配額交易和盈利的機會,在政策補貼、金融信貸等方面也會享受更多便利。良好的信用對技術服務機構也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提升其社會認可度,為其帶來更多的客戶和資源支持?!稐l例》規定信用記錄制度,意味著為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建立了信用檔案,對其在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復查、配額交易、履約、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等領域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全面記錄,并向社會公示。該制度運用聲譽機制,借助市場和社會力量,形成經濟和輿論壓力,倒逼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自覺樹立良好社會聲譽和公共形象,否則將承擔信用受損導致的聲譽下降、商業機會喪失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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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是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立法,將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實踐中聲譽罰的成功經驗總結提煉后,上升到規范層面進行系統化表達?!稐l例》出臺之前,一些地方已經對聲譽罰先行探索,規定了警告、通報批評和信用監管等內容?!稐l例》出臺之后,各地方應當以《條例》為依據,落實《條例》第29條“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健全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的要求,針對《條例》中聲譽罰的有關規定,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措施,但不得與《條例》相沖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三、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適用困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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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稐l例》中“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性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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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27條規定“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其上位法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48條“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但是,這一規定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以及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學界形成了“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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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說”認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處罰,而且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基于行政處罰的實質判斷標準,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應否視為聲譽罰宜從事實出發,只要具備減損違法者聲譽利益的顯著特征,就屬于聲譽罰,而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并非聲譽罰之構成要件,合法形式要件的欠缺,只能說明該處罰的適用不盡完善。公開行政處罰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其性質是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開的行為具有行政性和制裁性,通過廣大公眾的否定性評價對違法者施加心理壓力,違法者不僅聲譽受損,基于良好聲譽可能獲得的財產性利益、資格性利益等預期派生利益也會受到損失。如果將《行政處罰法》第9條作限縮理解,排除公開行政處罰,不符合第六項放寬處罰種類認定的傾向,不利于厘清行政處罰的本質,導致更多“法外行為”產生并限制行政機關的執法創新,一定程度上使得類似違法主體的諸多違法行為無法找到貼切的制裁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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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從行政處罰的體系、基本原則等方面進行考量,認為公開處罰決定不是行政處罰,否則會對行政處罰體系的融貫性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功能性紊亂。在“否定說”中,存在“行政事實行為說”“行政強制執行說”等觀點。“行政事實行為說”認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既不具備行政機關懲治違法者的意思表示,也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對違法者的聲譽造成實際影響只是行為本身所具有的額外效果,而非行政機關改變相對人法律權利義務的主觀意圖。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性質是作為事實行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主要是為了回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規范公權力的良性運行。“行政強制執行說”認為,公開處罰決定對違法者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促使違法者自覺采取補救措施,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屬于間接強制手段。關于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會對違法者的聲譽造成影響,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但也有學者認為,如果違法者對公開行政處罰并不介意,社會公眾的關注度和敏感度也比較低,則聲譽機制無法奏效。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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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之所以產生“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性質的爭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處罰法》沒有將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歸入行政處罰的體系中,但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在實質上具有制裁性的核心特征,在實踐中經常被作為行政監管和聲譽制裁的重要手段。“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性質具有爭議,致使“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的性質也存在不明確的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ǘ┞曌u罰的制度效應有待提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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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條例》規定,當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制度效應仍然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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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警告的威懾力不足。根據《條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適用警告處罰的違法行為,僅包括“操縱市場”和“擾亂市場秩序”兩類,警告的規制范圍較窄,無法對技術服務機構造假、與重點排放單位互相串通等惡劣行為予以規制。警告的適用對象限于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包括作為碳排放權直接交易主體的單位,難以契合碳排放權市場行政監管的現實需求。就警告本身的特點而言,警告的懲罰力度較輕,行政機關“一對一”警告,難以借助社會評價機制發揮聲譽制裁的作用,導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體利用這一法律漏洞,被處以警告之后仍然多次實施違法行為,謀取不當利益,因此,警告處罰有時無法阻止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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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聲譽罰形式較少?!稐l例》規定的聲譽罰形式較少,僅包括警告和信用記錄制度兩種,行政機關難以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案件的具體情形靈活運用聲譽罰手段。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通報批評,意味著通報批評與警告一樣,被歸入聲譽罰的范圍內。天津市、湖北省等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了適用通報批評處罰的違法行為,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公開通報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定的典型案例,但是《條例》尚未規定通報批評的聲譽罰形式。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各地還探索推行納入“黑名單”等聲譽懲罰制度,建議《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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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不利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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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是制度的正向效應。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處以聲譽罰的過程中必然涉及披露違法者個人信息等問題,如果欠缺適切性,就可能對違法者造成過度處罰?;诼曌u黏性的特質,聲譽罰的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違法者積極矯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動力,一些違法者“破罐子破摔”,不利于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長期穩定運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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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規定中,聲譽罰的適用情形不明。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8條,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對“一定社會影響”的界定,通常以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性或風險性為判斷標準。因此,聲譽罰的適用也應當著眼于維護碳交易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從文義解釋的角度,《條例》第27條針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的所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即不區分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只要主體受到行政處罰,處罰的相關信息都會向社會公布,這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沖突。不同于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具有精確的量化指標,聲譽罰對違法者的制裁效果與影響程度難以被行政機關準確控制,如果威懾過度,難以實質性保障行政手段與目的之均衡。在具體適用上,由于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具有復雜性,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區分情形適用聲譽罰就很有必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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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缺乏聲譽修復的相關制度。不良聲譽將導致影響過度擴散、不良行為模仿、不準確信息干擾等后果,尤其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開、披露載體高度統一的場景下,顯著增加了企業的聲譽負擔,無助于最大程度實現監管目標。關于聲譽修復制度,《條例》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建議行政機關實行有效的聲譽修復制度,盡可能為違法主體消除失信不良影響,激勵引導其依法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重塑良好聲譽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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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完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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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稐l例》得到有效實施,切實滿足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監督管理的現實需求,建議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規定作出完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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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鞔_《條例》中“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是聲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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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雖然不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處罰形式,但在施行效果上,可能比實施一般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者造成的不利影響更為廣泛,尤其能夠實現對違法者的聲譽懲戒,因此,宜定性為行政處罰,而且是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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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宜定性為行政處罰。從合目的性解釋的角度,該規定符合行政處罰的核心要件。第一,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的主體,是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符合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資格要求。第二,將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公布的前提,是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了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前提要求。第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的聲譽利益包含在行政處罰減損的權益范圍之內。第四,將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公布,并非對社會公眾的簡單告知,而是對違法者的信用懲戒,將對違法者產生不可控的聲譽減損和社會評價降低等消極影響。因此,該規定宜定性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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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是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第一,從體系功能來看,立足于循序漸進的實用主義立法思路,可認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性質屬于聲譽罰,當前可將其歸于《行政處罰法》第9條“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具有“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和“信用懲戒”兩層含義,其制度功能與實踐中的公開曝光、列入“黑名單”等基本相同,都是對違法者進行聲譽懲戒。第二,從制裁后果來看,該規定不僅表明行政機關具有貶損違法者聲譽利益的意圖,而且將對違法者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違法者不僅遭受聲譽損失,而且基于良好聲譽可能獲得的財產性、資格性等預期利益也會受到潛在不利影響,例如企業市場份額下滑或股票下跌,企業申請稅收、政策優惠受到阻礙,服務機構業務規??s水,機構人員被限制從業資格等。第三,從國外經驗來看,日本的行政機構實施的“公表”制裁與“公布行政處罰等信息”類似,是指當行為人拒不履行義務,或者不服從、不配合行政指導、決定或命令時,行政機構可以對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公開通告,以減損行為人的聲譽。美國在政府采購、食品藥品監管等領域推行“黑名單”制度,以此對違法企業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并引導社會公眾的情感認知與消費選擇,進一步減損違法企業的經營效益。日本的“公表”制裁和美國的“黑名單”制度,都是通過公布違法事實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聲譽處罰。由此可見,公布行政處罰等信息被認為是一種聲譽罰在國外有借鑒可循。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符合行政處罰的核心構成要件,體現了行政機關運用聲譽手段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的邏輯思路,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申言之,如此定性不違反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要求依法給予“一次處罰”,禁止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的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法》第29條也體現了這一要求。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處以的行政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產整治”“取消資質”等,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與前置性行政處罰的種類往往存在差別,兩者同時適用一般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如果前置性行政處罰屬于警告等聲譽罰,則在聲譽罰體系內部,對“再罰”的界定應當采取實質標準,即如果前置性行政處罰已經產生了聲譽制裁的處罰效果,則不再適用“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否則就會突破“一事不再罰”原則。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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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嵘寂欧艡嗍袌鼋灰妆O管中聲譽罰的制度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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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警告處罰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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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針對警告處罰威懾力不足的問題,建議從兩方面進行優化。一是擴大警告的適用范圍。建議借鑒《食品安全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警告適用范圍的規定,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方核查機構違反核查規定、重點排放單位不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等違法行為,處以警告處罰。同時實行“雙罰制”,既警告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也警告相關責任人,以引起各方主體精神上的警惕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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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規定公開警告的處罰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警告,限于行政機關對違法者“一對一”的警示和告誡。這里所指的公開警告,既不同于公開警告處罰的決定,也不同于提醒公眾注意潛在危險的公共警告,而是強調行政機關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警告處罰時,不再局限于“一對一”的處罰,而是擴大公開范圍,使碳市場行業一定范圍內的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知曉該主體受到了警告的處罰,即增加違法者受到警告處罰的“圍觀者”,進而影響其聲譽。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當實施“一對一”的警告處罰無法達到教育和避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再犯的目的,但對其又尚不足以實施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等更加嚴厲的聲譽制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警告,以提升聲譽制裁的力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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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聲譽罰形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建議在《條例》規定的警告處罰和信用記錄制度的基礎上,增加聲譽罰形式,建立多渠道聲譽監管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標準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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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將“通報批評”作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重要形式。從聲譽制裁程度來看,“通報批評”比警告更嚴厲,其目的在于使社會公眾知曉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了違法行為,減損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的社會聲譽,降低其社會評價。“通報批評”由“通報”和“批評”兩個概念復合而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依法實施通報批評處罰時,要向社會通報違法者的違法事實,列明基本信息、案情概述、法律法規依據等,對違法者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事實,要予以突出強調。行政機關應當對違法者作出明確的否定性評價,特別是對違法情節嚴重者進行顯名批評,以凸顯懲戒的溢出效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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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行碳排放權市場交易領域“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制度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單位和個人錄入信息庫,限制或禁止其參與特定領域活動的管理措施。“黑名單”制度以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為前提,具有負擔性和懲戒性,是聲譽管理體系中最嚴厲的措施。湖北省印發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了第三方核查機構的七種違法行為應當納入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系統黑名單管理,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領域“黑名單”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借鑒。建議將違法者列入“黑名單”,公示其失信信息,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對于“嚴重”的認定,應當遵循《條例》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行政機關應當告知違法者納入“黑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復核和移出“黑名單”也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納入“黑名單”的違法者,不僅聲譽受損,而且在申請碳排放配額、行政審批、融資授信、資質評定等方面也將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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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引入賠禮道歉制度。所謂賠禮道歉,是指人們對他人利益造成妨礙或損害后,體認到自己行為的不當,向對方表示歉意進而請求對方原諒的一種行為。賠禮道歉在《民法典》中是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在《刑法》中是一種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是一種矯治教育措施。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無論是警告、通報批評還是信用懲戒,均以行政機關為主導。除此之外,違法者需要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自身的違法行為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嚴重損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性,甚至影響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建議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引入賠禮道歉制度,明確行政機關通過“責令”的方式,要求違法者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如果違法者主動公開賠禮道歉,及時整改違法行為,作出守法承諾,行政機關可以考慮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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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曌u罰適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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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比例原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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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要求行政機關在可能達到法定目的的方式中選擇一個對相對人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行政機關適用聲譽罰,應當保持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客觀對稱性,在實現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這一監管目的之前提下,避免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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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聲譽罰的適用應當審慎謙抑。針對情節輕微的碳交易違法行為,基于過罰相當的法理,可采取常規的聲譽罰手段,例如警告;針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嚴重破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在確保信息準確的前提下,可施以更加嚴格的聲譽罰,如列入“黑名單”,多舉措擴大聲譽評價的輻射范圍。鄂爾多斯高新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曝光后,中碳能投負責人以“沒有造假動機”“人手嚴重不足”“對政策理解不夠”為借口解釋報告的篡改,不承認自己的造假行為,然而面對中碳能投篡改偽造煤質檢測報告數據及關鍵信息、指導企業制作虛假煤樣、碳排放報告質量失控、數據造假問題突出的調查結果,這些解釋不堪一擊。諸如此類違法者弄虛作假卻不知悔改的案件,行政機關應當詳細披露違法者的違法事實,進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強化聲譽罰的警示震懾效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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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聲譽罰適用的范圍和形式應當適當。行政機關在披露違法者的信息時,除特殊情形外,不應當通報、公開無關信息,例如重點排放單位的商業秘密、低碳關鍵核心技術等。如果行政機關在已經實施了原有的聲譽制裁之后,又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進行二次聲譽制裁,那么在每一種新的披露方式實施之前,行政機關均須重新進行是否隱名的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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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聲譽罰的適用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行政機關適用聲譽罰應當遵循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主體、對象、時效等一般性規定,并賦予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以彰顯程序正義。針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果違法主體在陳述與申辯過程中,明確表達出對適用聲譽罰可能貶損自身聲譽、為自身發展帶來不利后果的擔憂,行政機關可以傾向于采取警告這一較輕的處罰形式,使違法者在精神上予以高度重視和警惕,不再從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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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聲譽修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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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進行聲譽修復能夠激勵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主體積極矯正自身行為,消減聲譽罰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聲譽罰的同時,應考慮日后如何對違法者進行聲譽修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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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設置考察期制度為違法者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設置考察期制度,旨在讓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認識到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納入“黑名單”不是永久性的,只要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全面遵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法規,在一定期限滿之后,可以被移出國家信用信息系統或者“黑名單”,進而解除聯合懲戒,重建良好聲譽。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二是完善信用修復制度依法恢復違法者的正常信用狀態。信用修復制度能夠為違法者提供退出信用懲戒的綠色通道,使其能夠通過法定的程序實現信用更新,避免長期承受信用懲戒帶來的不良影響。在修復范圍上,建議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中的違法失信行為定性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除了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不可修復外,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均屬于可修復的范圍。在修復責任主體上,按照行政法中的權責一致原則,一般應由作出聲譽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聲譽修復工作,如此既有利于申請人明確知悉修復申請渠道,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審慎適用聲譽罰。在修復條件上,應當以違法者自我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修復守信承諾、重新獲得社會大眾的接納和信任為前提,而且要滿足最短公示期限的時間條件。在修復程序上,建議建立規范性流程,使修復過程合法合理、修復結果正當。在修復方式上,可設置刪除公開信息、移除失信名單等差別化方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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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運用聲譽激勵手段激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活力。對于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中被處以聲譽罰的主體,如果有機會重新獲得正面評價,其會有新的動力實施修復條件中要求的具有積極價值產出的行為。聲譽激勵的正面效應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抵消聲譽罰的負面效應,幫助違法者恢復聲譽,重新獲取社會公眾的信任。對于一如既往自覺遵守碳排放權市場交易規則、積極維護碳排放權市場秩序的交易主體,以及認真履行核查義務的技術服務機構,行政機關可依照特定程序對其采取通報表揚、納入“白名單”等激勵方式,實現監管方式由強制性的“命令式”向柔和性的“合作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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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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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罰通過對違法者的聲譽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避免其再犯。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設置聲譽罰是促使相關主體切實履行減碳義務、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具有威懾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行政監管效能的重大現實價值。我國有關地方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先行先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規定了警告處罰形式和信用記錄制度,有助于倒逼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促進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良性開展。我們要在充分肯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定條例》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對其中的聲譽罰制度進一步修改完善,明確“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的性質是聲譽罰,提升警告處罰的威懾力,增加通報批評、納入“黑名單”、責令賠禮道歉等聲譽罰形式,與此同時,要避免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實現法律規范與制度實效的統一,以此充分發揮聲譽罰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重要作用,為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規范有序運行、助力“雙碳”目標全面實現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