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我國國情前提下適當吸收歐洲碳總量控制制度成熟經驗
歐盟和英國經過二十年左右的發展,逐漸建立起較為成熟、自上而下(從歐盟到各成員國,從英國到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碳排放總量目標控制制度。這一制度從法律形式上,明確要求了定期應根據應對氣候變化進程,更新未來一段時期內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排放總量控制目標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
碳市場)和
碳市場之外的排放控制機制保障完成。
歐盟和英國均長期以碳市場作為基于市場的核心減排政策工具,控制碳市場所覆蓋行業的排放。碳市場作用顯著,其覆蓋排放相對于總量的比例已從運行之初的一半左右下降到當前的40%,并發揮了發現碳
價格的關鍵作用。此外,有償分配
碳配額的收入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財政資金的重要來源。歐盟和英國之內各行政區域的碳市場覆蓋行業一致、規則統一,配額有償分配比例較高且上游產業的碳排放成本可以通過商品
價格(如電價)變化充分傳導到下游終端用戶,保證了碳市場實現較高的減排經濟效率。未來,歐盟和英國碳市場有可能進一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提升排放覆蓋比例。
在碳市場高效運行的基礎上,在自上而下進行各行政區域排放控制目標分解時,只需根據
碳減排責任分攤原則,分解碳市場覆蓋范圍之外的排放,而無需考慮各行政區域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情況以及各區域之間電力交換、綠證交易涉及的間接排放轉移。歐盟的責任分擔機制、英國到各構成國的
碳預算劃分均采用此種形式。此種設計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基于市場的政策工具的減排經濟效率,也能夠兼顧區域發展公平性。
我國在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過程中,同樣面臨排放控制目標向下分解,碳市場和其它各項節能降碳政策工具協同設計的重要問題,歐盟和英國經驗具有參考價值。在吸收國外經驗過程中,需要注意我國與歐盟、英國在國情方面的三個重大區別:第一,我國的發展階段和產業特征決定碳排放達峰后難以迅速大幅下降;第二,碳市場、可再生能源發展保障機制及其它主要節能降碳政策已有較為明確的部門分工,若進行重大調整需要多部門密切配合;第三,碳市場在一段時期內還將保持基于強度控制的設計框架、配額的有償分配比例不宜過高,碳成本向下游傳導能力有限,例如
碳價在電力市場建設過程中通過電價向下游傳導的能力尚不通暢。因此,吸收歐洲經驗設計我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時,需充分考慮國情差異,系統謀劃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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