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將被掛牌督辦,以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集中解決突出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
生態環境部印發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近日公布。
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是指生態環境部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管理辦法》明確,經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包括: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態破壞,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
以及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違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違反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關于“違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被列入掛牌督辦中,
專家介紹稱,這些違法行為包括強制
碳市場重大違規行為,比如未履行清繳義務、數據造假、非法交易、交易主體資質造假;自愿
碳市場的減排項目造假、第三方機構舞弊、非法交易與結算。
生態環境部提出,《管理辦法》適用于生態環境部實施的掛牌督辦。生態環境部商請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實施的掛牌督辦,以及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掛牌督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財經記者從生態環境部了解到,對于擬被掛牌督辦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部將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并附案件有關調查材料;經生態環境部領導批準同意后,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的形式向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并抄送相關地方政府;違法主體為企業的,應當同時抄送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機構;在生態環境部網站等公開掛牌督辦內容。明確督辦事項、辦理時限、申請解除的方式和程序等。
此外,督辦事項還包括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責令企業改正或限期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對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和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責令企業關閉、取締、搬遷、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能力;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等。
環保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做法在生態環境部門沿用多年。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也多次掛牌督辦過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山西太原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陜西西安某檢測校準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聯合掛牌督辦。最高檢對需要上級機關統籌協調的跨區域重大疑難案件掛牌督辦。公安部通過掛牌督辦,相繼偵破湖北黃石某制藥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山東煙臺楊某賓等人土法“洗金”污染環境案等一批大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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