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市場對我國發展啟示
相較于歐盟碳市場,我國碳市場起步較晚,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國內
試點碳市場探索;2013年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7省(市)碳排放交易試點啟動,2016年福建和四川碳市場建成并啟動交易,形成全國9個試點碳交易市場并行的格局;2021年全國碳市場啟動,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體系保障下,市場活力穩步提升;2024年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重啟,首批造林
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等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發布,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上線運行。
雖然我國在碳市場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戰略的深入推進,綠色化、低碳化的加速發展對全國碳市場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碳市場在碳減排目標和碳定價機制中的主體效用,建議以歐盟碳市場為參考,從制度體系完善、碳金融市場建設、市場調節機制探索等方面繼續發力,以持續發展和完善國內碳市場體系。
啟示一:制度先行,持續完善碳配額管理制度
碳配額是碳市場發展的基礎,有效的碳配額管理機制對于優化碳資源配置、提升碳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從歐盟碳市場的整體發展經驗來看,循序漸進地推動碳配額拍賣機制的實施、提升碳配額拍賣比例、加大超額排放處罰力度等措施,可有效活躍碳市場、激發企業減排活力。
自2013年地方試點碳市場交易啟動以來,我國碳市場已進行了10余年的探索,2021年全國碳市場啟動并上線交易,進一步為碳減排釋放了價格信號。但是,當前免費為主的碳配額分配、低成本的超額排放處罰等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雙碳”目標對企業自主減排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為更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轉型需要,激發企業減排動力,建議以歐盟碳配額分配制度演進過程為參考,探索逐步擴大碳配額拍賣比例、完善碳配額拍賣機制等在我國碳市場的應用,以實現碳配額的優化配置,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和減排計劃;同時,建議參照歐盟“超額排放處罰始終高于碳配額價格”的機制設計,研究擴大我國超額排放處罰力度的可行性,以期通過提升企業違約成本的形式,增強企業的減排動力,提升企業參與碳市場的積極性。
啟示二:多部門聯動,推進碳金融市場建設
從生產要素發展的一般經濟規律來看,具備金融屬性是生產要素價值化的重要衍生方向。碳配額作為一種政府創造的稀缺性資源,除自身的環境屬性外,還兼具商品屬性和金融屬性。從歐盟碳市場的實踐經驗來看,充分發揮碳資產的金融屬性,合理引導碳金融市場發展,對于碳價格發現、碳市場流動性提升、碳市場風險管理具有積極作用。
近年來,我國碳市場發展成效顯著,碳定價基礎性作用初步發揮,但相較于歐盟碳市場,我國碳市場的交易活躍度、參與主體的積極性、碳資產的價格發現機制依然有待提升。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全國碳市場建設,建議多部門聯合,通過完善碳金融制度體系建設等方式,充分發揮碳金融市場的定價、資源配置、風險管理等功能。一是通過立法等形式明確碳配額的權利屬性,以便于更好地對碳配額的產權邊界進行界定,為碳市場的高效有序運行提供保障;二是進一步明確碳配額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的操作管理規程,以規范碳金融產品市場發展秩序,保障各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三是研究出臺碳金融市場配套監督管理措施,將碳金融市場活動納入監管范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防范碳金融市場風險。
啟示三:突破創新,探索建立我國碳市場調節機制
供給與需求是市場發展的核心動力,兩者相互作用影響,共同決定了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方向。同樣,在碳市場發展過程中,供需關系也深刻影響了碳市場的穩定性和碳價格發現。
以歐盟的碳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為例,當市場流通中的碳配額達到一定閾值時,MSR會將部分碳配額轉入儲備,減少市場上的供給;反之,當碳配額稀缺時,MSR會將儲備中的碳配額釋放回市場,增加供給,以此來調節市場上碳配額的供需平衡。這一機制通過調節碳配額的供需平衡,穩定了碳價,增強了碳市場的可預測性,提升了市場主體參與的信心。
為進一步維持我國碳市場穩定,促進碳價格發現,建議以歐盟MSR為參考,提前布局我國碳市場調節機制的建立,通過研究制定適合我國碳市場發展的碳配額儲備、釋放、失效等機制,來穩定我國碳市場在未來擴容和金融化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供需平衡問題,降低碳市場波動,并抵御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內外部市場環境變化、大型環境氣候災害等突發事件對我國碳市場和企業節能降碳信心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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