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指引(試行)》

文章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碳交易網2025-06-11 09:59

海南省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指引(試行)
 
引言
 
良好生態環境是海南的最強優勢和最大本錢。海南正致力于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打造美麗中國靚麗名片。在此背景下,企業在海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更好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既是高質量建設自由貿易港的需要,也是建設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的題中之義,更是企業實現自我社會價值的應有追求。本文件旨在為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提供指引,引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自身可持續發展,同時為建設生態環境世界一流的自由貿易港作出貢獻。
 
1、適用范圍
 
本指引旨在鼓勵和引導在海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具備條件的企業率先與國際先進標準和指南接軌,提升企業自身環境保護管理水平,以更高標準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本指引所指的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為自愿履行的環境保護責任,而非強制性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環境保護責任不在指引中重復。指引有關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相沖突,以法律法規要求為準。指引有關條款在法律法規中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指引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指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引。 
 
2.1 ISO 26000:2010  社會責任指南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2.2 GB/T 36000-2015  社會責任指南
 
2.3 GB/T 39604-2020 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4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GRI 標準)
 
2.5 《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6 《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
 
2.7 中小企業合作發展促進中心《中國中小企業社會責任指南》
 
2.8 《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
 
2.9 《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
 
3、術語和定義
 
3.1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是指組織通過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而擔當的責任。
 
3.2 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具有經濟法人資格的一種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3.3 環境保護產品是用于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及相關的藥劑、材料等。
 
3.4 環境服務是指與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相關的服務活動。
 
3.5 強制性責任是指我國法定的企業環境保護義務,企業不遵守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3.6 自愿性責任指的是企業根據其自身意愿,自主決定是否履行本指引。本指引的環境保護標準的自愿性體現在兩個方面:(1)鼓勵企業實施法律法規尚未強制要求企業履行的環境保護行為;(2)鼓勵企業在法律法規已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采取保護標準優于法律法規標準的環境保護行為。
 
4、遵循原則
 
企業應當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管理活動中,持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斷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水平,持續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競爭能力、創新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回報能力,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強化對經濟、社會、環境的正面影響。企業在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應遵守以下原則。
 
4.1 預防性措施。當存在對環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威脅時,不宜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為由,推遲采取合理的預防性措施。在考慮措施的成本效益時,企業宜考慮該措施的長期成本和效益,而不能僅考慮給企業帶來的短期成本。
 
4.2 環境風險管理。企業宜按照基于風險和可持續性的視角推進計劃的落實,以評估、避免、減少和緩解自身活動所引致的環境風險和影響。企業宜增強員工環境風險防范意識,制定和實施應急反應方案,以降低事故在環境、健康和安全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響,并依法向政府監管部門和當地社區通報環境事件信息。
 
4.3 污染者付費。企業宜負擔自身活動所造成的污染成本。此類成本的計算應依據該企業對社會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以及所需的補救措施。企業宜優先考慮努力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可通過與他方合作開發諸如意外事故應急基金等經濟工具,以備重大環境事件處理成本之需。
 
4.4 可持續發展。應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性,統籌兼顧相關方的利益和合理期望,注重可持續發展。
 
4.5 公益性。企業決策和行為應考慮其所產生的社會、環境效益,體現企業的公益性原則。
 
4.6 持續改進。宜持續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推進工作,不斷提升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能力和水平。
 
5、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其實施指引
 
5.1 企業決策與措施
 
5.1.1 企業決策與措施主要指企業為實現其目標而制定和實施決策的行為。企業的決策與措施宜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融入企業戰略,關注和發揮企業高層作用,并形成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內部推進機制。
 
5.1.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參照環境領域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行業準則制定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戰略,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理念融入企業發展觀,形成企業環境保護觀。
 
(2)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指標和事實結果,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績效評估及持續改進機制,并建立和實施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3)將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劃,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4)組成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配備必要的專職和兼職人員,并在企業最高決策層指定專人或設置環境保護社會責任領導層,負責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工作。
 
(5)為落實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目標配置資源。
 
(6)結合企業從事的生態環境保護業務,建立與利益相關方的有效溝通機制。
 
(7)將企業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制造的環境保護產品以及所提供的環境服務。
 
(8)在對外投資合作中增強環保意識,了解并遵守東道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
 
(9)在收購境外企業前,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
 
5.2 承擔公共環境責任
 
5.2.1 公共環境責任主要指企業根據其在公共環境中所處地位對公共環境整體維護應承擔的責任。
 
5.2.2 企業承擔公共環境責任,宜參考ISO 26000:2010 社會責任指南中“6.8 社區參與和發展”的相關規定,基于自身特點、專業優勢及影響范圍,積極發揮其在影響所及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具體宜采取以下行動:
 
(1)建立企業與影響所及地區的政府和社會的雙向溝通機制。
 
(2)積極發揮專業優勢,支持旨在改善影響所及地區生態環境質量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3)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培訓制度,向員工提供環境保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員工了解和熟悉我國和投資東道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掌握有關有害物質處理、環境事故預防以及其他環境知識。
 
(4)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支持員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志愿者活動等方式踐行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提供技術、設備、人力等資源。
 
(5)通過設立面向公眾開放的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基地、組織或參與環境公益活動等方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在校學生進行實習。
 
(6)倡導和踐行綠色消費。
 
(7)在進行對外投資合作的過程中,尊重東道國社區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民族風俗,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為周邊居民提供培訓、就業和再就業機會。
 
5.3 生物多樣性與自然棲息地恢復
 
5.3.1 人類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的迅速增長,導致自然棲息地和生物多樣性大量且通常是不可逆轉地消失。在我國簽署并批準加入的環境公約中,《2006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強調了熱帶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性;《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強調,各國有責任保護它自己的生物多樣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適用它自己的生物資源,各國人民和國家應該是本國野生動植物的最好保護者;《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要求締約國制定并實施其計劃以促進已列入名冊的濕地的養護并盡可能地促進其境內濕地的合理利用,并應設置濕地自然保護區。
 
5.3.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慎重考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對于可能受到影響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動植物資源,企業在政府及社區的配合下,優先采取就地、就近保護等措施。
 
(2)將自然棲息地、濕地、森林、野生動物走廊、保護區和農業用地的保護融入建筑和建設工程的開發過程。
 
(3)《2006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強調了合作的重要性。據此,企業宜推動建立與我國政府、對外投資的東道國政府、國際組織、其他私營部門和民間團體,包括土著和當地社區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在森林可持續經營領域的合作。
 
(4)識別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的潛在消極影響,并采取措施消除或最小化這些影響。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企業在從事任何改性活生物體的研制、處理、運輸、使用、轉移和釋放時,防止或減少其對生物多樣性構成的風險。
 
(5)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企業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從事捕撈時,應通過正當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保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
 
(6)在企業無法避免損害自然生態系統且無法恢復生態系統的情況下,企業采取能夠使生態系統服務在未來獲得凈收益的行動,以此來彌補損失。
 
(7)在規劃、設計、建造、運營等環節,盡可能最小化其土地使用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5.4 污染預防
 
5.4.1 污染預防是指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者廢棄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蛾P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強調,私營部門可以在減少和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和釋放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據此,企業可通過優化向空中排放、向水中排放、廢棄物管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使用和處置等方面進行污染預防,來提高其環境績效。
 
5.4.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研究和利用無污染、無危害的替代技術和替代材料,增加對可再生、可循環資源的應用。
 
(2)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在履行法定環境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環境績效。
 
(3)預測并識別其決策和活動與周邊環境的關系和影響,識別與其活動有關的污染來源和廢棄物來源。
 
(4)測量、記錄并報告重要污染物的產生、治理、排放,以及耗水和耗能的減少情況。
 
(5)實施旨在防止或減少污染和廢棄物的措施,應用廢棄物管理層次,并確保對無法避免的污染和廢棄物進行妥善管理。
 
(6)就現有和潛在的污染排放和廢棄物、有關健康風險及現有和擬采取的緩解措施等事宜,與當地社區開展溝通。
 
(7)實施環境事故預防與準備方案,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制訂管理計劃。
 
(8)盡可能采取措施,開發推廣易應用的、對環境更友好的產品和服務,以逐步減少和最小化直接和間接的污染。
 
(9)盡可能在產品包裝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減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鼓勵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作為替代品。
 
(10)公開披露所使用和釋放的、相關且重要的有毒有害材料的數量和類型,包括這些材料在正常運行和意外泄漏情況下已知的人類健康和環境風險。
 
(11)根據《2000年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防備、反應與合作議定書》和《防治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管轄海港和有毒有害物質裝卸設施的企業、管轄近海裝置的企業、管轄海港和油的裝卸設施的企業,宜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或其認為適當的對有毒有害物質的類似安排、油污應急計劃或類似安排。此種計劃或安排宜與我國的防備和反應系統相協調,并按我國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
 
(12)根據《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擁有船舶的企業宜繼續研制有效和對環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統,并促進以較少有害系統、最好是無害系統替代有害系統。
 
(13)根據《防治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企業宜采取最切實可行的辦法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并使用能夠減少需處置有害廢棄物數量的產品和處理辦法。
 
(14)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應根據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定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建立面向政府、生態環境監管機構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社會公眾的報告溝通制度。
 
5.5 資源可持續利用
 
5.5.1 可再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指可再生資源的使用速度低于或等于其自然補充速度。對于不可再生資源(如化石燃料、金屬和礦物質),可持續性要求不可再生資源的耗用速度低于可再生資源能夠進行替代的速度。企業可通過更加負責任地使用電力、燃料、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土地和水資源,綜合利用不可再生資源和可持續的可再生資源,或以可持續可再生資源替代不可再生資源,向可持續資源利用邁進。
 
5.5.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制定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計劃。
 
(2)識別能源、水及所使用的其他資源的來源,測量、記錄和報告大量使用的能源、水和其他資源的情況。
 
(3)采取資源效率措施,減少對能源、水和其他資源的使用,考慮采用最佳實踐指標和其他衡量基準。
 
(4)在可能的情況下,用可供選擇的可持續的、可再生的、低環境影響的資源來補充或替代不可再生資源,盡可能使用回收材料和再利用水資源。通過購買綠證、使用綠電進行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
 
(5)開展能源評估,分析各種節能降耗措施的效果,考慮采用技術更新的方法提高項目的先進性。
 
(6)積極參與節水型企業建設和評價。
 
(7)管理水資源以確保流域內的所有用戶公平獲得水資源。
 
(8)采取策劃、設計、施工、交付全過程一體化協同的綠色建造方式,根據熱帶島嶼特色,因地制宜應用隔熱遮陽、自然通風、天然采光等適宜技術。
 
(9)在新建建筑時,具備條件的優先采用裝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
 
(10)在拆除建筑或裝修時,采取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措施,對建筑垃圾實施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11)考慮采用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做法,通過行業聯合的方式成立生產者責任組織,建立產品回收體系。
 
5.6 減緩并適應氣候變化
 
5.6.1 人類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的原因之一,而氣候變化正在對人類和自然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發展中國家應在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條件下,應用新技術提高能源效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巴黎協定》強調了按照締約方各自的國內立法使各級政府和各行為方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要求締約方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
 
5.6.2 每個企業都對某些溫室氣體排放直接或者間接負有責任,并將以某種方式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最小化企業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化)并對氣候變化做出規劃(適應氣候變化),對企業而言是有意義的。
 
5.6.3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制定減排目標與行動方案,在工作安排、物流和交通等環節減少直接和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
 
(2)開展碳排放評估,識別累積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和間接來源,并界定其責任邊界(范圍),測量和記錄其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
 
(3)采取優選措施,在其控制范圍內逐步減少和最小化直接和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并在其影響范圍內鼓勵類似行動。
 
(4)評價企業內主要燃料使用的數量和類型,并實施計劃以提高效率和效果。即使已經考慮了低排放技術和可再生能源,也宜使用生命周期方法以確保溫室氣體排放的凈減少。
 
(5)防止或減少因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變化、工藝設備而釋放的溫室氣體,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熱力、通風設施和空調機等。
 
(6)在企業內部盡可能地實現能源節約,包括采購高能效商品和開發高能效的產品與服務。支持低碳零碳負碳先進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和應用。
 
(7)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方式,進行建筑綠色化改造。
 
(8)以碳中和為目標,采取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海南碳普惠或者實施其他以透明方式運行的、可靠的排放削減計劃等方式實現抵消剩余的溫室氣體排放。
 
(9)根據自身條件和基礎,開展大型活動碳中和,可通過海易辦“海南碳普惠”系統進行自我承諾確認實現碳中和,并公開包括活動名稱、組織者、舉辦時間、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抵消方式等內容。
 
(10)根據《經修正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企業宜在控制和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排放的替代技術的研究、開放方面尋求國內外合作。
 
(11)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企業宜參與促進、合作進行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教育、培訓和增強公眾意識的工作。
 
(12)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創新。具備條件的,宜對標先進水平建設“超級能效”工廠、“零碳”工廠。
 
5.7 鄰避效應應對
 
5.7.1 鄰避效應主要指社區居民或當地單位因擔心建設項目對身體健康、生態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等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引發人們的嫌惡情緒,進而采取的強烈和堅決的、有時高度情緒化的集體反對甚至抗爭行為。企業面臨的鄰避效應主要為當地社區居民或單位因擔心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等項目建設或運營對人身健康、生態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等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可能采取強烈的、情緒化的抗爭行為,阻礙項目的建設或運營。企業宜針對項目建設或運營可能引發鄰避沖突的因素,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化解鄰避效應,和諧社會關系。
 
5.7.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項目立項前期,充分分析項目建設或運營對當地社區或單位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建立溝通渠道,就負面影響與社區公眾和周邊單位展開有效溝通。
 
(2)重視選址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社情民意,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選址決策過程中依法依規開展公眾參與,鼓勵以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3)依據有關規定,通過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以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公開項目運行的環境信息。
 
(4)項目運行期間主動對公眾開放,開展項目的科普宣傳,主動回應公眾關切,澄清不實信息。
 
(5)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鄰避效應。
 
5.8 清潔生產
 
5.8.1 清潔生產主要指企業將綜合預防的生態環境保護策略持續應用于生產過程和產品中,消除或者減少生產過程和產品對人類及環境的可能危害或風險。企業清潔生產宜與ISO 26000 :2010 社會責任指南中“6.5 環境”的相關規定相結合,持續采取生態環境保護策略,以避免和減少產品制造過程、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同時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
 
5.8.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建立清潔生產機制,盡可能減少制造和服務活動中產生的污染以及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2)加強制造、服務過程中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最小化產品制造和服務提供對能源資源的需求、提高能源資源利用率、加強廢棄物資源化和循環利用。
 
(3)采用環境友好的先進工藝等,減少產品制造過程、服務提供過程中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排放。
 
(4)在制造和服務活動中主動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接受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及社會監督。
 
(5)在倉儲和物流運輸環節推行節約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5.9 創新與應用
 
5.9.1 創新與應用主要指利用現有知識和物質,在特定環境中為滿足理想化需要或社會需求,改進或創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徑、環境等并將創新成果應用于實際,同時獲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為。為應對保護生態環境的新挑戰新需求,解決不斷產生的生態環境問題,企業宜持續開展產品、技術、管理、服務、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及其應用,以此提升企業競爭力,并積極推動行業內的創新行為,促進企業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5.9.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制定創新規劃,保證創新方向和重點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符合企業發展定位。
 
(2)建立創新組織機制、投入保障機制、創新評價和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內外人員參與創新。
 
(3)持續開發先進的生產工藝,以削減產品制造過程中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4)持續開展環境保護產品、生態環境技術、環境服務、生態環境管理、商務模式等方面的創新。
 
(5)金融企業宜積極開發綠色金融產品、開展服務創新,為生態環境保護、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和綠色轉型提供支持。
 
(6)通過創新滿足不同客戶對環境保護產品以及環境服務的多元化需求。
 
(7)建立健全合作創新機制,整合資源,協同創新。
 
5.10 供應鏈管理
 
5.10.1 供應鏈管理主要指企業通過優化供應鏈滿足企業需求的管理行為。企業供應鏈管理宜與 ISO 26000 :2010 社會責任指南中“6.5環境”的相關規定相結合,重視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配件、材料、藥劑等產品的 質量的控制,同時關注其綠色化程度,實現綠色采購,建立較為完善的綠色供應鏈體系,并通過與供應鏈各方的協作,積極促進供應鏈中其他成員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5.10.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將綠色采購理念融入經營戰略,構建綠色供應鏈:采購獲得相關認證的節能節水及環境保護產品;盡可能采購碳排放低的產品與服務;向供應商提出有關商品綠色包裝和簡約包裝的要求,避免過度包裝;與供應商訂立供銷合同時對商品包裝廢棄物回收作出約定;建立和實施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標準與流程,確保所選供應商符合企業建立綠色供應鏈的相關目標。
 
(2)對提供所需關鍵元器件、配件、材料、藥劑等產品的供應商、加工方建立質量驗收記錄并開展定期評審,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生態環境標準。
 
(3)推動供應鏈各方進行碳排放管理。
 
(4)與供應鏈各方建立有關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議題的雙向溝通機制。
 
(5)利用各種方式,與供應鏈各方共同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5.11 信息公開
 
5.11.1 信息公開主要指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和所處行業特點,對涉及公眾利益的企業環境信息按有關規定公開。
 
5.11.2 企業宜采取以下行動:
 
(1)制定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信息公開制度。
 
(2)除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信息之外,宜主動公開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企業信息,自愿公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針及與其相適應的近期和中長期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生態環境技術開發及應用情況,各 類資源、能源消耗情況,對廢棄物的分類、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清潔生產實施情況。
 
(3)針對有機污染物,依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產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在減少其產品所產生的有害影響并向用戶、政府和公眾提供這些化學品危險特性信息方面負有責任。
 
(4)宜公開企業決策與措施、承擔公共環境責任、生物多樣性保護、誠信與公平運營、鄰避效應應對、消費者服務、清潔生產、職業健康安全、創新與應用、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的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信息。
 
(5)采取申請公開或主動公開形式,以各種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信息。重大或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公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視、電話、網絡等信息傳播途徑。
 
(6)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溝通方式和對話機制,主動加強與所在地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系與溝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本地企業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7)宜編制并公開發布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報告,通過發布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公示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相關信息。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宜遵循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標準,并符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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